发展我国卫生技术评估的政策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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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加强HTA宣传和成果传播,推动立法及机制建设

当前我国的HTA活动主要由国家或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,在医疗保险补偿及定价等方面无实质进展。一方面,是由于医疗保险与物价等部门对HTA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,缺乏需求动力;另一方面,是因为缺乏支撑HTA的机制建设和立法。建议HTA及相关学术机构在加强自身建设及高质量产出的基础上,加强HTA的宣传及成果传播,提高各相关部门对HTA的认识和应用。另外,推动行政部门加强机制建设,如在药品或医疗器械报销目录或定价政策制定时加入提供HTA证据的谈判环节。待HTA发展相对成熟时,进一步推动立法程序建设。

4.2 开展HTA组织机制建设,拓展HTA的职能

由于我国HTA尚处于发展初期,不建议在各地成立较多HTA部门。建议各省市可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立一家HTA中心,除赋予其开展卫生技术评估职能外,也赋予其组织协调职能,发挥其在议题设定、评估课题委托分配功能,组织地区内高校及学术组织机构共同开展。同时,要加强HTA机构的内涵建设,如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,建立和完善委托、评估及委员会评审的机制流程。

4.3 加强HTA人才、方法标准建设,制定行业评估指南

建议加强同国外发展较成熟的HTA机构开展合作,借力培养国内HTA人才和能力,汲取和借鉴国外HTA的经验和教训,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HTA发展模式。同时,参考国外HTA的评估指南,逐步建设和发展形成适合我国的评价标准和程序,引导形成合理有序的证据生产机制。

4.4 建立多方参与机制,促进形成循证决策文化氛围

HTA发展的关键是社会各方参与和政府重视。卫生决策影响因素较多,证据仅是其中重要一环。我国HTA建设应积极鼓励各利益方的参与,探索建立谈判机制。同时,在教育、学术及政府机构应加强循证文化教育,提高证据的评估及应用能力,促进形成依赖证据决策的氛围。政府应积极参与推动第三方评价机制建设,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,设立第三方技术评估的常规预算经费,通过购买评估服务来加强管理。

从国际发展经验看,HTA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,模式多样化和多需求主体是当前HTA的发展格局。我国卫生系统与国外不同,不能盲目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模式。在地区较小的范围内,统一评估模式较适合,如英国、韩国等。我国地域广阔,各地的卫生状况和背景差异较大,不宜采用单一的统一评估模式。鉴于我国政府管理职能较强,在推进优秀技术覆盖上优于加拿大等分权制国家。因此,建议采用国家和地区多HTA中心并存的评估模式,中央和地方明确分工和评估范围,国家评估机构加强各地区评估统筹和结果传播,对具有显著成本效益的技术进行全国推广。另外,机制建设是关键,建议在当前的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嵌入HTA评估机制,同时推进药品、医疗器械在报销目录及定价等方面的HTA机制建设,整合现有的HTA相关资源,逐步形成中国HTA发展模式。

2019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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